精选课程

当前位置:首页>课程中心>精选课程

【听税1338】主播直播带货需关注的三大税收风险点

时间:2024-11-19   访问量:11983
立即学习
详  情

主播直播带货需关注的三大税收风险点

在直播带货成为重要销售模式的今天,主播的税务风险也成为税务机关监管的重点之一,比较突出的有以下三个涉税风险点。
 
一、转换收入性质
直播带货模式总体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主播作为经纪公司、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的员工,与经纪公司、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直播取得的相关收入由经纪公司、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取得后,再以工资薪金及奖金的形式发放的,应认定为主播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由经纪公司、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扣缴个人所得税。第二类,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等形式以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名义与销售商家、直播平台签订协议进行直播带货的,那么其从销售商家或者直播平台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第三类,主播以个人名义直接在直播平台为商家带货的,其与销售商家、直播平台仅仅是简单的劳务合作关系,销售商家与直播平台应该分别就销售佣金和其他佣金收入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有些主播实质以个人名义直接在直播平台为商家带货,取得带货收入,按规定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方扣缴个人所得税,再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但因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预扣率(最高40%)及综合所得税率(最高45%)均高于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最高35%),存在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纳税偷逃税款的风险。
 
二、改变征收方式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税总所得发〔2022〕25号),明确指出,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实践中,一些高收入主播往往具备建账能力却不建账,出于逃避税款的目的选择在一些经济开发区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并直接以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直播平台合作,将取得的收入改变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改为核定征收,并按照较低的核定征收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三、虚列成本费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44号修正)规定,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个体工商户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实践中,主播作为个体工商户业主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往往将发给自己的工资、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比如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全部在税前列支,或者税前列支完全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比如自己日常生活费用或将父母、子女等的消费支出等,达到减少经营所得,少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上一篇:6、异常扣税凭证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下一篇:7、待认证与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