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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46】什么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时间:2024-11-29   访问量:16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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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一、案例分享
李某曾就职于某文化公司,2023年1月,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在仲裁委的调解下,李某与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公司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向其支付70000元的欠薪,仲裁委据此作出调解书。然而,公司并未按期履行协议中的付款义务,李某遂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财产调查,法院发现公司名下并无可执行财产,因此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随后,李某向西城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公司的股东张某列为共同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公司对李某的债务责任。张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其认缴出资额为180万元人民币,认缴期限为2052年3月15日。北京西城区法院作出裁定,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某对此不服,随即向西城区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享有合法的期限利益,公司并未达到破产的法定条件,不应被直接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将自己列为共同被执行人。

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依法适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在《公司法》修订前,只有在公司破产、解散、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四种特殊情形下,才能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降低了该制度的适用门槛,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将面临被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提前缴纳出资的风险。

因此,建议股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能力范围内合理设置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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