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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法院在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依法适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文化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认定股东张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债务,债权人李某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张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公司法》修订前,只有在公司破产、解散、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四种特殊情形下,才能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降低了该制度的适用门槛,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将面临被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要求提前缴纳出资的风险。
因此,建议股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能力范围内合理设置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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