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的贴现息如何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第(一)项规定,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第十四条规定,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之和。因此,不附追索权的贴现,贴现息应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2、票据到期时,承兑人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保留了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整体,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第十八条规定,在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所涉及的金融资产与所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后续会计期间,企业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因此,附追索权的贴现,支付的贴现息应当在金融负债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分摊确认为各期的利息支出。3、到期承兑人无法偿还票据款,金融机构行使追索权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