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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需要关注的4个涉税问题
一、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收到的利息适用的增值税税目为“金融服务—贷款服务”,适用的征收率为3%。
个人收到的利息若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个人收到的利息若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但在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利息,可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因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付利息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一)应当取得哪些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因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果支付给个人的利息金额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应取得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可以凭内部付款凭证和个人的收款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借款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1、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3)利息支出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否则,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的部分且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因此,若企业向关联方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除满足前述一般规定外,还需要满足关联债资比例的要求。
3、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应按借款金额的0.05‰计算缴纳。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因此,非金融性质的企业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