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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种情形会导致工资薪金“两税”比对不符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企业预扣预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申报的工资薪金所得为何会不一致?以下三种常见情形就会导致工资薪金“两税”比对不一致。
一、可向个人量化的职工福利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相关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企业向员工发放的可量化的职工福利,如节日福利,需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按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此时“两税”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会产生差异。
二、确认费用和申报所得的时间差异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即企业在向员工实际支付工资薪金时,代员工申报个人所得,并据此扣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只要企业的工资薪金水平今年和去年不一样,就会因费用确认与申报所得的时间差导致“两税”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不一致。
三、支付实习生的报酬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规定,企业因雇用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综上,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工资薪金处理,而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额虽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但申报所得项目时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的,从而会导致“两税”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