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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562】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时间:2021-10-13   访问量: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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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职工提供提供住宿,涉及哪些税收问题?


一、增值税

(一)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的规定,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因此,提供给员工住宿的房屋,不论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来的,只要是“专用于”集体福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但如果非“专用于”,例如还用于存放生产用物资,则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无需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因此,为职工提供提供住宿,属于“非经营活动”,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所对应的折旧金额或租金支出,应计入职工福利,且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为职工提供提供住宿,属于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性质的所得,但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不可量化,不可分割”的,则无需缴纳,反之,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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