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08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
时间:2023-11-09 访问量:1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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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资料需留存备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全社会技术进步而出台的专项优惠政策。近年来,这一政策优惠力度不断增加、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大。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一、企业自主、委托境内、合作、集中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二、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一)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二)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般是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五)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三、预缴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企业预缴申报享受优惠时,除应按上述资料留存外,还应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一并留存备查。企业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