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能否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债权金额如何认定?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能否对税收滞纳金进行破产债权申报?申报的债权金额又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应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滞纳金及罚款。同时,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这一规定明确了税收滞纳金在破产程序中的申报方式、性质及计算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