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如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企业如果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外聘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相应的工资薪金无论是由企业直接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还是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均可计入自主研发的人员人工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注意: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是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因此,支付直接与本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研发人员的劳务费,应进一步识别该研发人员承接的工作内容是配合企业研发,还是独立研发同时交付企业研发成果。如果是前者支付的劳务费可并入企业人员人工费用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如果是后者则应按委托研发的要求,按照支付劳务费的80%计算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