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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83】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该如何纳税?

时间:2024-08-28   访问量:2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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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的迁补偿收入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 的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性搬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搬迁完成年度是指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完成搬迁的任何一年,或者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二)非政策性搬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因此,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款,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递延纳税规定。企业取得非政策性搬迁补偿款,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递延纳税规定,应当在取得补偿收入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上述拆迁补偿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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