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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36】收到这两项退税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间:2023-04-12   访问量:1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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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这两项退税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
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申请将企业实际承担的期末未抵扣完的增值税税额予以退还。账务处理如下:
税务机关准予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因此,企业收到的留抵退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
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企业将收到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最终转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是否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但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国家对一些特殊行业给予了政策的扶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所以企业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除另有规定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均应计入收到当年的收入总额,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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