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918】个体户的经营亏损如何计算?能不能税前弥补?
时间:2023-03-16 访问量:1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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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令”)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根据《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填写规则,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国债利息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投资抵扣-准予扣除的个人捐赠支出。根据填表说明,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经营所得B表第62行)小于零的数额。根据35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所以,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经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多只有5年,没有结转8年或10年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