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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增值税税目及税率(征收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出租土地使用权,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税率为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
二、发票开具
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开具“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项目的增值税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比照出租不动产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自行开具或代开发票时,均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土地所在的详细地址。
三、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9%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小规模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土地使用权,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预缴税款
土地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的预征率为3%,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预征率是为5%,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