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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保险赔款的4个涉税问题
一、收到保险赔款是否交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因此,收到保险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二、个人收到保险赔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保险赔款;.........
因此,个人收到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制企业收到保险赔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因此,公司制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在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保险赔偿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以抵减损失的形式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二条规定,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计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时,资产损失可以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以其余额在经营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