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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小微”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享受
一、附加费免征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这里的“小微企业”,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减征优惠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无关。
三、印花税免征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这里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无关。
四、残保金免征优惠
(一)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非新登记注册的企业
根据《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上述残保金免征政策适用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残保金优惠政策中的“小微企业”只与企业的从业人数有关,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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