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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保金你必须知道的6个热点问题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计算残保金时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热难点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要不要交残保金?
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在上述范围内,不交残保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怎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月数/12)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但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在职职工人数的计算可以参考季节性用工的折算方法,结果可以不是整数。各地有规定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如果招聘的残疾人不是1月来的,是5月份来的,计算职工人数时需要折算吗?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每年应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各级残联或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最终以当地相关机构审核确定的人数为准。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怎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一般为应付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依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五、2020年有什么优惠政策,怎么享受?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残保金优惠如下:
(一)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提示:
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类型”为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两种优惠之一,而“注册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只能享受分档减缴政策。
第(二)项免征残保金的优惠取消了“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报时需要据实填报,同时选择减免性质后即可享受。
六、2019年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人,2020年在职人数小于30人,2020年能免交残保金吗?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所以在2020年计算应纳残保金数额时用的是2019年的在职职工人数,若您单位2019年企业职工人数超过30人,则不能享受暂免征收残保金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