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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6】年底了,汇总没有增值税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五种情形

时间:2019-12-24   访问量:1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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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汇总没有增值税发票也能税前扣除的五种情形


1、凭其他外部凭证或内部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合同未履行时,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凭协议和收付款凭证税前扣除。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支付宝派发的五福红包,阿里巴巴以其自制的内部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预付卡业务开具的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主要指国家机关。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对于自然人个人,一般起征点按次(日)判断,每次(日)300-500元。比如企业接受自然人个人提供的维修服务,支付现金300元。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高铁票,出租车票等。


3、凭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税前扣除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4、凭分割单税前扣除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母子公司的会计共同接受了一天的财税培训,费用平分,母公司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子公司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比如企业租入个人的房屋支出的水电费,发票的付款方写的是房东个人的名字,这时企业可凭房东代开的发票或自行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凭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税前扣除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但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除上述没有增值税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形外,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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