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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52】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政策应关注这7个问题

时间:2023-05-06   访问量: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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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应关注这7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享受该政策应注意以下7个事项:
一、物流企业是专门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吗?
5号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经营范围方面,至少从事仓储或者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二是在责任能力方面,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在注册登记方面,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二、单位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5号公告明确,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需满足什么条件?
5号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二是主要用于存储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四、企业拥有两处仓储设施用地,一处占地3000平方米,另一处占地7000平方米,两个都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根据5号公告规定,“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才能享受优惠。
分散在两处的仓储设施,虽属于同一企业,也应当分开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其中占地3000平方米的仓储设施,未达到5号公告规定的面积标准,无法适用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专业物流企业,有仓房占地,有道路及装卸搬运区域占地,有办公、生活区用地。如何享受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5号公告规定,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七、享受5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如何办理减免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申报渠道包括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同时应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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