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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作者:晓红说税
时间:2023-05-17 访问量:142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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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规定,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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