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15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如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时间:2024-02-21 访问量:1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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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如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具有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志愿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享受此免税优惠需按照以下规定操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资格,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方可享受收入免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优惠,纳税人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均可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享受。预缴时,直接填写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 (季) 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的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 (7.1+7.2+…)”,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即可享受。汇算清缴时,需填写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栏次享受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享受“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三)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四)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七)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