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207】企业违规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被查!
时间:2024-05-13 访问量:2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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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规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被查!
近期,江西省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江西某有限公司骗取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没有聘用足够比例残疾员工且虚假发放部分残疾员工工资的情况下,于2020年至2022年10月期间利用残疾人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骗取退税金额267.9万元。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依法追缴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32.88万元。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52号)规定,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5个条件为: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合规风险提示:企业一定要对照优惠政策条件,合规享受税收优惠,避免违规操作带来的税务风险、法律处罚以及对企业声誉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