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206】会计人员都应当知道的三个“临界点”
时间:2024-05-11 访问量:1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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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都应当知道的三个“临界点”
当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且同时满足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这三个条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大幅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应纳税所得额等于300万元时,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应纳税额是15万元。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1万元,按照法定税率计算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就是75.025(300.1×25%)万元了。仅仅只是多出了0.1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需要多交60.0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二、“增值税”临界点——销售额30万元(按季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等于30万元,应纳的增值税是0元;若季度销售额等于30.1万元,应纳的增值税是3010元。仅仅只是多出了0.1万元的销售额,企业需要多交3 010元的增值税。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均应当按发票所载税额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临界点——在职职工人数30人 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大于30人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残保金。公司在职职工31人,未安置残疾人。假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5%,上年人均工资为6万元。该公司应交残保金金额为31×1.5%×60 000×90%=25 110(元)。仅仅多出了1名职工,企业需要多交25 110元的残保金。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