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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234】低价出售二手车,被调整补税!

时间:2024-06-20   访问量:19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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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出售二手车,被调整补税!

 

一、案例背景
从事建筑安装的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于2020年12月从乙企业购入小客车一辆。车辆不含增值税价为184336.28元,增值税税额23963.72元,价税合计208300元,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21年10月,甲企业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该小客车出售给个人A,车辆销售价格为10000元,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税务干部在风险核查时,发现该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对此,甲企业称,该车辆经历了一次重大事故导致大幅度贬值,但企业无法提供车辆事故相关证明,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丢失。同时,甲企业财务人员未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就该笔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在账簿上确认销售收入,也未及时申报缴纳该笔交易的相关税款。甲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对该车辆销售业务并不知情,因此未在账簿上确认销售收入,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二、风险分析
(一)甲企业未开具发票,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存在被处罚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案例中,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监控发现了疑点并及时向企业发出了风险提醒,
企业自行更正了涉税申报、补缴了相应税款。
(二)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存在被税务机关核定的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该案例中,车辆原值184336.28元,按照汽车最低折旧年限4年计算,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1年的折旧额最高为184336.28÷4=46084.07(元),购买不到1年,却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并且甲企业始终无法提供车辆事故相关证明和交易资金流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已丢失,存在较大税务风险。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车型二手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了甲企业这辆二手车的交易价格为73451.33元。甲企业于2023年5月更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补缴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共计13015.91元,于2023年6月更正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合规提示

二手车交易不确认收入或少确认收入从而导致不交或少交税款的涉税风险在实务中比较常见,企业应加强这方面的合规税务管理,避免因此类事宜带来的税务风险。


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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