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北京远志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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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
(一)违法事实
淮安市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因对外单位个人赠送月饼礼盒,未按规定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被税务机关稽查。
经查,该公司于期间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了实际用于对外单位个人赠送的月饼礼盒9973.45元,对应的进项税额1296.55元已抵扣,月饼礼盒价税合计11270元。
(二)处罚决定
1、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赠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1296.55元,应补缴增值税1296.55元,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90.76元、教育费附加38.90元、地方教育附加25.93元。
2、企业将月饼赠送给其他单位个人,应补扣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11270*20%=2254元。
3、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税税款0.5倍罚款,罚款金额为1127元。
二、企业无偿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外购月饼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增值税的税务处理
1、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2、赠送供应商或客户
若赠送月饼的对象为客户或供应商,属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交际应酬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月饼赠送外单位个人或客户,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