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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19】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税务处理常见的三个误区

时间:2024-10-23   访问量:1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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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税务处理常见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免税
  2023年A公司从投资的B合伙企业分回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690万元。A公司认为,该笔投资收益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此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该笔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指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A公司从B合伙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直接投资收益,不适用免税优惠政策。


  误区二:不分配利润就不申报纳税
  D公司作为C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份额占比30%。2023年C合伙企业实现生产经营所得2000万元,但未做出分配决定。D公司在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也未将C合伙企业当年的留存利润按规定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C合伙企业虽未做出利润分配决定,但有生产经营所得,因此,法人合伙人D公司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将600万元计入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栏次“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应纳税所得额”时,账载金额中填0元,税收金额中填600万元,纳税调增600万元。


  误区三:用亏损抵减盈利
  法人合伙人F公司持有E合伙企业50%的份额。2023年E合伙企业亏损1020万元,F公司按其享有的份额将E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法人合伙人F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E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F公司的盈利,且不能确认为投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E合伙企业的亏损允许用其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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