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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334】收到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如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时间:2024-11-13   访问量:10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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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政府补助用于研发,如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应根据会计核算方式及税收收入确认方式,分以下三种情形正确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一、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的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是指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条件。根据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其用于研发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二、采用净额法核算且税务处理也未确认为应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应用指南,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一次或分次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成本费用等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所补偿成本费用等的扣减。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采用净额法核算且税务处理也未确认为应税收入时,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三、按应税收入处理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全额确认应税收入的,其用于研发活动支出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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