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341】在校学生取得这3项所得是否需要交个税?
时间:2024-11-22 访问量: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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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取得这3项所得是否需要交个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四条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1号)规定,考虑到“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旨在表彰奖励在与贫困作斗争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少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个人取得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学生取得属于上述免税范围的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无免税规定的奖金,应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因此,学生取得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助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的助学金用于资助生活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其他不符合上述范围的助学金应按照“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