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担保”相关的四个涉税问答
问题一:我公司A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从外部银行B取得一笔贷款购买生产设备,该笔贷款发放需第三方为我司担保。第三方公司C为我司提供担保且收取担保费,同时为我司开具税目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明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因此,A公司收到的税目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二:我司为小型企业借款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小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因此,为小型企业借款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免征增值税。问题三:个人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按哪个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税目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证券交易。因此,担保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合同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