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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易过程中,购买方取得异常扣税凭证,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导致购买方补缴税款,能否要求开票方赔偿损失?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概述
2022年12月,某医疗器械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口罩购销合同并支付完毕所有货款,某贸易公司发货并依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医疗器械公司收到增值税发票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抵扣时,被告知其取得的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进行税额抵扣,已经抵扣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23年7月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124496.3元后与某贸易公司就赔偿税款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贸易公司向其赔偿税费损失124496.3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律师费75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医疗器械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公对公转账,供方需开具13%专用发票”,即在本次交易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被告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约定义务,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取得发票一方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抵扣。被告向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异常凭证,原告无法享有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利益,该损失系由被告造成。另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间,若因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还应当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交通费等)”。故依法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赔偿原告某医疗器械公司税款损失124496.3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7500元、保险费500元。
三、要点提示
(一)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的处理
购买方取得异常扣税凭证,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的规定,如果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二)取得异常凭证申请赔偿注意事项
若购买方无法享有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利益,该损失是由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的原因造成的,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但是需注意的是,合同违约条款中应当约定,“因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给购买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由销售方赔偿并按一定比例加收利息。”以便在发生损失时作为申请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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