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课程

当前位置:首页>课程中心>精选课程

【听税1375】年终收入自查,应当注意这三个重要事项

时间:2025-01-10   访问量:16671
立即学习
详  情

年终收入自查,应当注意这三个重要事项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相关规定,判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适用收入准则。
 

  1.关于时段法和时点法。

企业应当对收入确认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中适合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准确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其中,涉及客户初验、终验等环节的,企业应当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有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不应仅基于初验、终验等环节简单认定控制权转移时点;对于采用售后代管、附担保回购条件、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等特殊安排,企业应当结合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2. 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的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通过“空转”、“走单”等方式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准则总额法的确认条件。
 
3. 关于合同履约成本。
对于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果企业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上一篇:增值税立法有哪些重要变化?

下一篇:3、不同行业应纳水资源税如何计算?

财税问题解答 定制企业合规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