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383】违规归集费用、伪造记录享受研发加计优惠被处罚
时间:2025-01-22 访问量: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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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归集费用、伪造记录享受研发加计优惠被处罚
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程序依法对某县A焦煤有限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财务人员提供了25个研发项目的有关资料,从立项决议到查新报告,从研发人员打卡记录到物料领用单,各项资料应有尽有。经查,项目的立项书里只提到了3个设备,归集的直接费用中的电费却很高。经对该厂有关电费的全部会计凭证查看分析,发现该项目的研发动力电费是以该厂全年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全部电费作为基数,再按该项目所涉设备研发工时占总工时比例计算转出,这使得计入研发费用的动力电费显著增加。经检查发现,该企业的各项研发支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虚报现象。比如,大量领用立项书中所确定的研发设备无法使用的原材料;又如,将立项书中未提及设备的折旧及维修费计提至该研发项目的设备折旧及维修费支出中;再如,设备有了开机记录,研发人员却未打卡……在检查人员的深查细剖下,企业虚报研发费用的涉税问题终于被查清。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企业违规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进行了调整,并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5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二、加强管理,合规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
享受研发加计扣除优惠,除了应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外,应重点加强下列事项的管理。(一)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二)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三)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对于直接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直接进行归集;对于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共同产生的费用,可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四)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五)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六)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