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这些收入,无需并入综合所得汇算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每年税务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它涉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汇总计算。然而,并非所有收入都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以下是一些无需并入综合所得汇算的收入类型及具体说明:一、属于综合所得,但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的情形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单位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员工工作业绩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年薪和绩效工资等。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单独按照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例如,某员工年终获得一次性奖金10万元,若选择单独计税,则可避免因并入综合所得而导致的高税率,从而降低税负。单独计税的应纳税额=100000×10%-210=9790(元)(二)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当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税部分也不并入综合所得。具体来说,补偿金额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则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例如,某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8万元,员工小张获得一次性补偿金37万元,其中24万元(3倍平均工资)免税,超出部分13万元单独计税。按照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应纳税额=130000×10%-2520=10480(元) (三) 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贴收入也不并入综合所得。该收入需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后单独计算纳税。例如,老张提前2年退休,获得一次性补贴18万元,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180000÷2)-60000〕×3%}×2=1800(元)
(一)分类所得
分类所得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这四类所得均按照分类分次计税的办法单独处理。(二)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情形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单独的规定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不属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