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939】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否需要报告税务局?
时间:2023-04-17 访问量:19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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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规定,取消登报要求。即对于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也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因此,企业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如果通过办税服务厅办理需要提供纸质资料,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填报电子资料即可,电子税务局的操作路径如下:【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因此,企业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可以网上办理,通过电子税务局报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