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是否需要按比例计提?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2、根据《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附件《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关负债,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1、自2018年1月1日起,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