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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资源”要作为资产核算了!
12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2〕42号),要求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具体处理如下:
一、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按无形资产核算
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准则”及应用指南等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等。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标注、分析等数据相关服务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数据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等因素。
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符合资产确认条件按存货核算
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按照“存货准则”及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2、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
3、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三、数据资源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核算
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企业利用此类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