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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如何税前扣除?
一、所有企业,单价不超500万元,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这里的“企业”指所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中小微企业,单价超过500万元,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这里的“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三、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这里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所有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四、符合条件的情形,可加速折旧扣除
符合条件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可加速折旧扣除。加速折旧指缩短折旧年限和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符合条件”的情形有: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3、重要行业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重要行业是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
5、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6、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提示:上述设备、器具均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