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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押金的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总结:
1、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还均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非酒类及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
(1)逾期未退还的,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2)未逾期但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注意:包装物押金征税的税率为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二、消费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总结:
1、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收取的押金:不论是否逾期是否返还,均应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不包括啤酒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2、啤酒、黄酒的包装物押金不缴纳消费税。
3、其他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
(1)逾期未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未逾期但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注意:包装物押金征税的税率为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总结:
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不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