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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支持开展共享用工,企业应当如何操作?
所谓共享用工,是指在企业间调剂和共享人力资源的活动,共享用工的劳动者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而非其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
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进共享用工有序开展,进一步发挥共享用工对稳就业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支持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可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
具体措施:
(一)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
(二)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对接活动。
(三)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
(四)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
二、指导企业有序开展规避风险
(一)规避劳动纠纷:征求劳动者意见,如实告知工作情况
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需注意的是,共享用工的实施对象不包括劳务派遣员工。
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二)防范用工风险: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可在合作协议中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用工期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时间、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其中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三)杜绝违法行为:依法开展共享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禁止虚假开展共享用工:企业不得以共享用工名义违法开展劳务派遣和规避劳务派遣有关规定,否则人社部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在共享用工过程中,企业只得代收代付相关费用,而不得通过员工共享获得额外的收入和利益,否则将构成非法劳务派遣行为。
2、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1)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和缴纳,但所需支出由缺工企业及时结算给原企业。原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以任何名目从中收取费用。
(2)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在合作协议中与缺工企业约定补偿办法。
(3)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措施:缺工企业应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人社部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开展共享用工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共享用工健康发展,同时也会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共享用工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明确用工期满的处理与违规责任
(一)用工期满的处理:
1、回原单位工作:对于用工期满返回原企业的劳动者,原企业应及时予以接收安排。
2、续签合作协议:对于缺工企业需要、劳动者愿意继续在缺工企业工作且经原企业同意的,原企业与缺工企业续订合作协议。
3、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回原企业,原企业也不同意续订合作协议的,劳动者应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二)违规责任:
如果劳动者不回原企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缺工企业招用尚未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企业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