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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低价促销行为中的三个税务风险提示
夏装上市春装降价,企业将过季商品打折销售,导致销售价格低于其购进价格,这种低价销售商品的业务有没有涉税风险呢?
一、要不要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对应的进项税额才必须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非正常损失仅指管理不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损失,过季商品低价销售商品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二、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自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低价销售商品只要具备合理理由,属于按照当期公允价格对外销售的,其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且仅需填表申报即可,不再报送相关资料。
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低价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中,只是正常的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并未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损失,但在这种情况下,税前扣除仍需填写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三、价格明显偏低的风险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旦被核定就会产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但何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何为正当理由?《税收征管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其判定属于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建议企业及时收集低价销售商品的证明资料并留存备查。
企业在具体判断时可参考以下相关内容:
(一)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认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凡是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70%的即可认定为“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关于正当理由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实务中一般可以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销售价格偏低;
2、由于继承或转让给直系亲属等原因导致的销售价格偏低;
3、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等原因导致销售价格偏低;
4、由于同类产品更新换代导致现有产品销售价格偏低;
5、由于季节性商品因过季促销导致的销售价格偏低等。
综上所述,企业按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即便售价低于成本价也不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其损失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无需转出。但低价销售商品的证明资料企业需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