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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职工按月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该怎么处理?您做对了吗?
一、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所以,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否则,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
3、符合合理性规定。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政策的福利性补贴,则应当作为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地规定不一,比如山西省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在这个范围内的,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在扣除当地规定的公务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有关口径问题的答复:将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收入纳入工资管理,有利于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推进职工收入工资化、货币化、透明化。在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将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统一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不作为计提新增效益工资的基数。
所以,按月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是要作为保险缴费基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