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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组合拳”支援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疫情防控重点医疗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保供工作,确定支持疫情防控和相关行业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为相应国务院号召,财政部 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援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具体内容包括:
一、企业所得税:购置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这个政策,我们提示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主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注意,这里强调的一定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企业,而不是批发零售企业。具体的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企业可根据名单对应享受该项政策。
2、优惠力度——不考虑设备自身的价值大小。
为促使这些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加大产能,进一步保证社会紧急物资的供应,这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设备价值的金额是不受限制的,相比于之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提到的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规定而言,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
比如,某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在2020年1月购进生产线立刻投入生产,价值1000万元。该企业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允许这价值1000万元的设备一次性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起止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设备购置时间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4、申报方法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二、增值税: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这里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关于这个政策,我们提示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主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2、退税条件:无,与之前的留抵退税文件相比,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违法行为记录等未作出相应的要求,也没有“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
3、退税额计算:全额退还,既没有60%的比例限制,也无需考虑进项税额构成比例。全额退还,最大限度的减少这些生产企业的资金占用。
4、这里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与之前政策规定不同,之前要求是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
5、起止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6、申报方法:纳税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两项涉企收费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