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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延期了!
近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将到期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我们来了解延期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减半征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的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
上述政策是对《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的延续。
财税〔2019〕46号下发后,各地制定的地方单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减征幅度基本都是50%。如《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9〕1205号)规定,对归属我市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再如《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晋财综〔2019〕44号)规定,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免征优惠
(一)提供广告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提供娱乐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且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前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