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5项成本费用两税扣除规则不同
查账征收方式下,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时,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规则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下面我们来关注常见的税前扣除规则不同的几个项目。
个人所得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人所得税: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1、一般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特定行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筹建期发生的: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开)办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即:新税法中筹(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业主本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个人所得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企业所得税: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一次性税前扣除。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该政策适用于所有行业企业,已经涵盖了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在此期间,制造业企业可适用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不再局限于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