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如何缴纳个税?
蔡先生因公司拖欠4年工资绩效,通过诉讼胜诉后,一次性收到拖欠款项,但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7万元。蔡先生认为,将多年收入合并按一年计税导致税额过高,遂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但被拒绝。经行政复议后,蔡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因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多年收入一次性支付,若仍按支付时点计税,将加重劳动者负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税务部门未核实应纳税所得所属年度,仅以代扣代缴时点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认定应纳税额,属于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最终法院支持蔡先生的诉讼请求,税务部门重新核算并退还税款47483.85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计算和申报需考虑的时间节点包括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款申报期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申报。上述案例中,税务局拒绝退税的理由是企业履行税款的扣缴义务符合税法规定,不应当退税。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纳税人遇到类似上述案例的特殊情形,因一次性补发以前年度工资导致税负较高时,可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说明工资补发的具体原因、所属年度等详细信息,争取按照工资所属年度进行纳税申报。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跨年补发工资做过以下答复,可供大家参考:补发工资是指扣缴单位因劳动争议等特殊原因,经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若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而补发的工资,需更正之前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若不属于,则按正常月薪申报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填写发放工资的当月,在发放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