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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415】跨境电商出口“离境即退税”政策如何适用?

时间:2025-03-14   访问量:17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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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出口离境即退税政策如何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允许以出口海外仓方式销售的跨境电商在货物离境后即申请退税,无需等待销售完成。这一政策的实施大幅提高了退税效率,缩短了资金周转周期,帮助跨境电商企业解决了长期困扰的资金滞留问题。下面我们来学习该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离境即退税”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自2025年1月27日起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实行“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材料信息,预先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于已实现销售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对于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先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后续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与现行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方式(企业将货物销售后才允许退税)相比,“离境即退税”将企业的退税时点前移,让税款更快退还到企业账上,增加企业现金流,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更好出海发展。


二、出口退税申报要求
纳税人应当凭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810”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资料信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申报要求如下:
企业在申报明细表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海外仓预退”标识,业务类型代码为“HWC-YT”。
企业需区分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和已实现销售的货物,分别进行出口预退税申报和出口退(免)税申报,未作区分的,全部视为未实现销售,统一申报出口预退税。

纳税人为生产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申报序号申报出口预退税;纳税人为外贸企业的,应当使用单独的关联号申报出口预退税。


三、退税核算与调整
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企业需对实际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的差异进行确认。存在差异的,需进行调整申报。无差异的,无需进行调整申报,直接办理结算手续。

核算时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企业需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待货物实现销售后,再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再适用“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


四、出口预退税核算期
核算期为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的次月至次年4月。
纳税人可在核算期内的任一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办理核算,但最迟不得晚于税务机关办结出口预退税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日。
经税务机关同意后,外贸企业可在核算期内的任意时间办理核算,不受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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