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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420】接受虚开发票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时间:2025-03-21   访问量:17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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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发票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一、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相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被处以罚款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按偷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判定为D级纳税人的风险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或者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将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税务机关对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的失信主体,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的,按照纳税信用管理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级别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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