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计提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A公司是一家煤矿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计提与使用安全生产费。根据《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的规定:“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A公司认为对于已计提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存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据此会计上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问题:A公司的上述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案例解析
(一)证监会明确
根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
问题: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专项储备”属于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所以规定将专项储备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而非负债项目,原因在于专项储备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的定义及其确认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但专项储备在计提时,尚无明确的支付计划,尚不存在“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故不确认为负债。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前提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应基于谨慎性原则,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就专项储备而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计提安全生产费时,企业并未与外部发生交易,未产生资产、负债,也未导致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增加与减少。已计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作为“专项储备”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并非企业的负债,因此,尽管《安全生产费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只允许将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支出在税前扣除,而非会计上的计提金额,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之间存在差异,但由于专项储备会计处理特殊,一方面影响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影响权益,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