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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992】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处理需关注的5个问题

时间:2023-07-03   访问量:17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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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处理需关注的5个问题

 

一、 个人缴付年金部分能否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规定,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 单位缴付的年金部分,职工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103号文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规定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三、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职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103号文”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年金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符合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领取年金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根据103号规定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如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年金理事会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如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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