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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税1173】新公司法中关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如何准确把握?

时间:2024-03-22   访问量:15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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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关于“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如何准确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6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款规定将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与一般决议事项区分开来,提高了公司的决议效率。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怎么确定?
很多人简单的认为表决权的确定基础是人数或者股权,其实这种观点有些片面。《公司法》第65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表决权先看公司章程的约定,章程如果没有约定就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公司章程约定了表决权的份额及行使方式,比如“一人一票制”、“一票否决制”等,则应当按其约定。
 
二、行使表决权的“出资比例”“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
《公司法》第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上述《公司法》第65条中的“出资比例”是否应被认定为认缴出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7条对此进行了释明:“【表决权能否受限】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如果股东(大)会作出不按认缴出资比例而按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标准确定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该决议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程序,即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符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出资比例”也是章程优先的原则。若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是按实缴还是认缴的出资比例为基础确定表决权的,应当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确定;在没有章程约定且股东会作出按照非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时,则需要审查决议的作出是否符合修改公司章程的表决程序。
 
三、计算三分之二比例的全体表决权如何确定?
《公司法》第66条并未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计算基础加以限定,
若公司章程中没有约定此基础的,一般认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应当以全部表决权为基础。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相对有限【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较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作为表决权的基础,以全部表决权作为表决权比例计算的基础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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