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税1267】这4项税收优惠需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享受!
时间:2024-08-06 访问量:7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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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项税收优惠需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方可享受!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增值税优惠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本条第二款: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中明确,《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应签订合同,委托、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中,根据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一条规定,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四)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